| 履约条件 | 1.承租方应按出租方移交时的现状接收物业,本项目承租方允许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除房屋主体结构外,需要对出租物业进行修缮或开展二次装修的,由承租方负责、费用自负。装修方案及机电技术需交报出租方批准。 2.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 3. 承租方须于免租期届满前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暂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承包费向出租方前置支付首个经营季度的承包费。此后,每季度承包费均于上一计租季度结束前10日内前置收取下一季度费用。 4. 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出租方双方共同按上一经营年度税前营业额进行结算,若年度实际营业额高于基准年度营业额,承租方应于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向出租方补缴超额部分的分成。若年度实际营业额小于或等于基准年度营业额,则年度承包费用按固定承包费结算。 5. 年度结算金额以承租方的营收月报表为初步结算依据。承租方应在每个经营月度结束后5日内向出租方提供前一个月份的客观、真实并加盖公章的营业额数据月报表。出租方有权利随时核查承租方经营数据的真实情况,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委托第三方审计的,审计误差超过5%则审计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经营场所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自行承担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方支付。水电单价标准为:**市供水、供电部门向出租方收取的基础单价加10%管理费;该10%为线路管网损耗、日常运维及抄表管理费。 |